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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及竞买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拍卖法规,制定下列规则,竞买者须知道并认真遵守。

一、竞买

竞买者是单位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以及授权委托书,个人竞买者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

竞买者若未经本行于拍卖前确认其是代他人竞买的,一律视其为自己直接参加竞买。

二、拍卖价格

1. 起叫价:即拍卖会上该商品的起拍价,该价在拍卖资料列明。

2. 底价:即该商品的最低卖出价,未达到底价的,拍卖师有权决定收回作不成交处理。本行不预先公布底价,竞买者须预先估价,准备好自己所能承受的最高价参加竞投。

3. 成交价:是拍卖会上该商品的落槌价(即最高应价),鉴于拍卖是“价高者得”的交易方式,所以一经落槌的价格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无权更改反悔,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买受人如违约,拍卖行有权将拍卖标的再拍卖,原买受人应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补足差额。

三、看货看样

本行按照拍卖物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物的品质不负有担保责任,所以竞买者务必在拍卖前看样,仔细审视其品质。拍卖资料是对本期拍卖标的的品名、规格和质地等作说明,为竞买者提供参考意见,本行对此不作任何担保。

四、拍卖程序

1. 拍卖前,竞买者须到本行交付竞买押金办理手续,领取号牌方可参加竞买。未成交者,会后即退还押金;成交者的竞买押金则转为货款押金。

2. 拍卖师报价后,竞买者即可举牌应价,也可以口头按规定加价幅度的整数倍报价,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有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则上一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3. 拍卖师将最后应价重复三次报价,如再无人加价,且该应价不低于底价,便落槌确认按最后(高)应价成交。

4. 拍卖师在报出起叫价三次后,若仍无人应价,即作不成交处理。

5. 拍卖会结束后,买受人须与本行签定<<成交确认书>>,并于当天缴纳成交价20%的价款作为押金,方可离场。

五、款项的交付及提货

1. 买受人除交付成交价款外,另需按成交额的5%向本行支付佣金。

2. 车辆过户税费,由成交者支付,所欠路费、罚款由委托人支付;房地产过户税费中属购方支付的由买受人支付,过户手续由委托方提供,本拍卖行协助买受人办理。

3. 买受人当天交付20%押金后,已搬空的房地产及其它标的物需在7天内与本行结清余款,未搬空的房地产可在搬空后我行通知交款之日起七天内结清余款。

4. 逾期不结清余款者,自第八天起,本行按货物余款额每日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可视情形有权将其成交物品再进行拍卖,所缴押金不予退还。

5. 房地产过户若无特别说明则由本行协助买受人办理原有证照过户,需增办新证,且国家规定允许办证的,本行可提供手续协助买受人办理,但费用由买受人支付;水电过户由本行出证明,买受人自行办理,买受人接收房地产前所发生的水、电费由委托人支付。

6. 非买受人或拍卖行过错造成拍卖标的物在约定期限未能办理财产移交手续或证照过户手续时,则买受人可要求退款及按银行活期利率计得利息,但本行不作任何赔偿。

7. 个别拍卖标的物拍卖时若另有特殊规定的,则按该特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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